古老的部落时期,生产力低下,人类已有的智慧和文明不足以解释很多自然现象,比如生老病死,雷鸣闪电,这些自然事物使他们感到深深的恐惧和无奈。
当时的人们认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与他们一样的人类以外,还存在着可以主宰万事万物命运的神灵,火山洪水,山崩地裂,疾病以及死亡都是触怒神灵而遭到的天谴。
于是,神灵成为部落人们最为敬畏的一种无所不能的存在。因此,当氏族中出现一些依靠长老或其他裁判者的智慧与经验无法解决的纠纷时,裁判者往往求助于神灵的力量,根据神的旨意判断是非,做出裁决。
神灵裁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神誓法”;一种是“神判法”。
“神誓法”简单的说来,就是对自己的证言进行向神起誓的制度。裁判者为了判断陈述者所言真伪,要求双方向某种神灵或圣物发誓,如果一方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发誓的过程中表现出慌乱心虚,或者宣誓后出现某种特定的报应,则证明该陈述人在说假话。
由于不同的民族和部落有不同的信仰传统,因此神誓的对象和形式都有着不同。起誓时一般要向本民族所信奉的神灵起誓,然后再在圣物面前宣读自己的誓言,有些民族规定要向某种武器或动物宣誓。
神判法就是将裁判权交给神灵,而通过特殊的方式来体现神灵的意志。比如说,古代日耳曼人认为河水圣洁可以体现神的意志,将嫌疑人投入河水中,如果嫌疑人浮于水面,则意味着河水难以容纳此人,证明该嫌疑人有罪,沉入水面则证明其无罪。
肉体考验也是神判法常用的方式,比如令嫌疑人将手伸入沸水取物,或者手持火红烙铁,如果神灵“保佑”其不受伤害,则证明其无罪。有些神灵裁判纯粹考验人的运气,如《摩奴法典》中规定,在神灵前摆一箱子,内设正邪两球,摸到正球者无罪释放,摸到邪球者追究其罪。
事实上,神灵裁判在客观上严重的不公正,而且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作弊的方法通过考验,因此逐渐遭到质疑。
公元9世纪,法兰克王国首先规定在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中不再使用神判法,12世纪后期,英王亨利二世也在司法改革中命令废止神判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神誓法和神判法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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